一、農業水利
農業:涉及開荒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水利工程:涉及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水資源配置調整的重大水利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庫容10億立方米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水庫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涉及跨市(含定州、辛集市,下同)的重大水利項目及影響水資源配置和防洪安全的水利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二、能源
水電站:在跨界河流、跨省(區、市)河流上建設的單站總裝機容量50萬千瓦及以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單站總裝機容量300萬千瓦及以上或者涉及移民1萬人及以上的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抽水蓄能電站: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相關規劃核準。
火電站(含自備電站):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燃煤燃氣火電項目應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
熱電站(含自備電站):抽凝式燃煤熱電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內核準,燃煤背壓熱電項目、燃氣熱電(不含分布式)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余熱余壓發電項目、其余熱電項目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風電站: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在國家、省依據總量控制制定的建設規劃及年度開發指導規模內核準。
核電站:由國務院核準。
電網工程: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8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和1000千伏交流項目報國務院備案;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及以上直流項目,非跨境、跨省(區、市)500千伏、750千伏、1000千伏交流項目,跨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制定的規劃核準;非跨市220千伏及以下交流項目,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礦:國家規劃礦區內新增年生產能力120萬噸及以上煤炭開發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增年生產能力5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國家規劃礦區內的其余煤炭開發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一般煤炭開發項目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家規定禁止新建的煤與瓦斯突出、高瓦斯和中小型煤炭開發項目,不得核準。
煤制燃料:年產超過20億立方米的煤制天然氣項目,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油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液化石油氣接收、存儲設施(不含油氣田、煉油廠的配套項目):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進口液化天然氣接收、儲運設施:新建(含異地擴建)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中新建接收儲運能力300萬噸及以上的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油管網(不含油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輸氣管網(不含油氣田集輸管網):跨境、跨省(區、市)干線管網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跨境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煉油: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煉油及擴建一次煉油項目,禁止建設。
變性燃料乙醇: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三、交通運輸
新建(含增建)鐵路: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地方城際鐵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公路:國家高速公路網和普通國道網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地方高速公路和普通省道網公路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公(鐵)路橋梁、隧道:跨境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并報國務院備案。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中的項目,中國鐵路總公司為主出資的由其自行決定并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其他企業投資的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獨立鐵路橋梁、隧道及跨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及跨市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煤炭、礦石、油氣專用泊位及其他泊位: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及省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集裝箱專用碼頭: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
內河航運:跨省(區、市)高等級航道的千噸級及以上航電樞紐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其余項目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民航:新建運輸機場項目由國務院、中央軍委核準,新建通用機場項目、擴建軍民合用機場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四、信息產業
電信:國際通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國內干線傳輸網(含廣播電視網)以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電信基礎設施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五、原材料
稀土、鐵礦、有色礦山開發:稀土礦山開發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石化: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新建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批準的石化產業規劃布局方案核準。未列入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的新建乙烯、對二甲苯(PX)、二苯基甲烷二異氰酸酯(MDI)項目,禁止建設。
煤化工:新建煤制烯烴、新建煤制對二甲苯(PX)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相關規劃核準。新建年產超過100萬噸的煤制甲醇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禁止建設。
稀土:稀土冶煉分離、稀土深加工項目由省政府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黃金:采選礦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六、機械制造
汽車:按照國務院批準的《汽車產業發展政策》執行。其中,新建中外合資轎車生產企業項目,由國務院核準;新建純電動乘用車生產企業(含現有汽車企業跨類生產純電動乘用車)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七、輕工
煙草:卷煙、煙用二醋酸纖維素及絲束項目由國務院行業管理部門核準。
八、高新技術
民用航空航天:干線支線飛機、6噸/9座及以上通用飛機和3噸及以上直升機制造、民用衛星制造、民用遙感衛星地面站建設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6噸/9座以下通用飛機和3噸以下直升機制造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九、城建
城市快速軌道交通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批準的規劃核準。
城市道路橋梁、隧道:跨航道海域、跨大江大河(現狀或規劃為一級及以上通航段)的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項目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縣(市、設區市城市規劃區外的獨立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垃圾發電: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城鎮供氣、供熱、污水處理、垃圾處理: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縣(市、設區市城市規劃區外的獨立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房地產:房地產開發項目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縣(市、設區市城市規劃區外的獨立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城市規劃區內的其他市政公用設施、城市交通設施和防災減災設施,由項目所在設區的市、縣(市、設區市城市規劃區外的獨立區)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城建項目:按屬地原則備案。
十、社會事業
主題公園:特大型項目由國務院核準,其余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旅游:國家重點風景名勝區、國家自然保護區、國家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區域內總投資5000萬元及以上旅游開發和資源保護項目,世界自然和文化遺產保護區內總投資3000萬元及以上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其他社會事業項目:國家項目由國務院行業主管部門核準或備案。地方項目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非企業組織投資建設的,按照隸屬關系,由同級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企業投資建設的按屬地原則備案。
十一、外商投資
《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及以上限制類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中總投資(含增資)20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備案。《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中總投資(含增資)3億美元以下限制類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核準。其余外商投資項目由各市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前款規定之外的屬于本目錄第一至十條所列項目,按照本目錄第一至十條的規定核準。
十二、境外投資
涉及敏感國家和地區、敏感行業的項目,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核準。
前款規定之外的中央管理企業投資項目和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及以上項目報國務院投資主管部門備案。地方企業投資3億美元以下項目由省政府投資主管部門備案。
注明:以上文字,轉載于河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官網